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0-12-15 23:03:16 来源: 作者: 浏览1941次 文字大小: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认真履行水利部赋予的政府质量监督职权,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的与工程有关的质量活动。
2.以“监督、检查、帮助、促进”为原则,以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活动,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时期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5.及时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6.及时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通知相关单位,限期完善。
7.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等,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8.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9.贯彻落实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实事求是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10.参与工程重要隐蔽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建议。
二、质量监督要求
为了加强对我县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由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必须按照以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时间要求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在工程开工前15天,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2.工程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3.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及时通知质监单位参加分部验收,质监单位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即通知质监单位的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
6.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上述工程验收中项目法人未按要求的期限提前通知质监站参加,质监站原则上不参加工程验收。
(二)质量检测要求
参建各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要求的数量送检。原则上施工单位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要分别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1.见证取样。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原材料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取样,结合工程的特点,制定见证取样项目和送检数量,报监理单位审核。做好见证取样记录,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
2.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数量为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
3.平行检测。监理单位要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质量抽检。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建设单位验收前未委托质量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备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三)质量评定表格要求
2014年开工的水利工程项目全部采用水利部于20129月以[2012]57号公告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进行质量评定。

来源:水利工程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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