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黄河保护法》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2-12-02 11:56:40 来源: 作者:雷正伟 浏览471次 文字大小:

近期《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全河上下都在积极学习讨论,身为治黄大军的一员,我也深有体会,深感国家和社会如今对黄河流域的重视和对黄河治理的迫切需求,接下来谈谈我自己近期学习的情况和从中学到的知识。

黄河是中国西北、华北地区的重要水源,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实施大保护大治理是国家重大战略,对保障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稳定性作用。黄河流域长期以来面临的水资源紧缺、水质不达标、洪水威胁、水土流失、泥沙淤积、局地生态退化等生态环境挑战依然形势严峻。

河流域水资源管理,而对黄河流域的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生态环境治理,流域生态风险防控,流域统一监管等缺乏研究,对流域空间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新的黄河治理需要缺乏关注。以“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目标,从流域尺度开展黄河流域综合性专门立法研究,是黄河流域实现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黄河流域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黄河流域现有法律基础已从国家、流域、地方三个层面,对流域内水量分配调度、流域污染防治按区统一规划、流域管理机构职责、防洪抗旱职能、行政执法监督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与指导,但现有法规体系无法充分适应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的特征需求。

1、缺少全流域层面的综合性法律“立规矩”。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行立法仅仅就黄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某些方面和要素分别规范,各项立法之间缺少协调性、系统性和统一性,对流域上下游、干支流、行业间等各方整体性保护和治理考虑不足。

2、现有立法无法解决流域保护治理体制机制问题。

根据流域机构“三定”方案,黄河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派出机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只能根据水利部授权在黄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因此,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水行政管理职能范围比法律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窄,在面对地方行政干预时,对流域内水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时存在体制困难。

此外,由于黄河水利委员会法律地位与职能范围有限,在制定与出台有关法规、政策时往往相对滞后且难度较大,这也是黄河流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缺乏强有力规范的主要原因。

3、现有立法缺少统一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黄河流域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缺失较多,黄河流域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尚不明确,流域上下游各行政区针对省界水体监测、引水蓄水等也有不同标准,其发展更多考虑的是区划体制及经济社会等因素,缺乏从宏观角度对黄河流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系统的充分考量,导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监管难以协调,难以确保各项治理保护措施充分落实。

《黄河保护法》立法内容

1、完善流域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明确黄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及行业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统一管理。

建立并运行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流域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监测、联合执法。

2、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黄河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黄河流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晰管控指标,划定并严守沿黄九省区生态红线,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胜利实行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和管控措施。预留必要的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足黄河流域内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统筹考虑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分类管控要求。落实管控责任,强化生态空间监管能力建设,与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建立生态环境网格监管体系。

3、夯实流域水安全保障。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对各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予以明确要求,实施流域用水总量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刚性约束。推进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建立完善的黄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水权及水权转让和水量调度机制、入河排污许可制度,以及征收黄河水资源费、水费、水污染补偿费等经济调控和补偿机制。

4、推进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及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性保护与修复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充分考虑黄河生态系统上中下游的差异,实施分区分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5、改善流域环境质量。

统筹水、大气、土壤、生态等要素管理,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一般性要求与黄河流域实际结合,提出针对性更强、更为精细化的管理要求。

6、明晰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各种违反黄河保护法的行为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非法排污、非法占用岸线资源等。着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确立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建立流域污染诉讼公益人制度。对于行政机关人员、相关单位及个人未尽职责、超越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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