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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缘文学•医学科普】尴尬的“知情同意书”||王金山(安徽)

更新时间:2022-04-15 23:26:15 来源: 作者: 浏览426次 文字大小:
尴尬的“知情同意书”
新闻回放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发生在北京XX医院“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 的悲剧,引起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业内人士分析,该事件除体现公众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之外,也显示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公民对自身享有就医权及知情同意权的理解存在误区等一系列问题。
何谓“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1957年美国法院在一个案例的判决中,将知情同意在法律上引进了医疗领域。判决规定医生有义务把诊断和治疗的种种可供选择的办法的利弊,包括不利的后果,告诉给病人,从病人那里获得对医生选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1975年第29次世界医师大会上对《赫尔辛基宣言》附加了医方告知与患方同意的详细指南。1983年第35次世界医师大会上增加了必须从未成年人等无法律能力者处获得告知后同意的规定。由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成为医师施行手术具有合法性的前提。
确实,实行知情同意可以保护病人和受试者避免受到伤害。病人或受试者在了解到治疗的选择或实验对人体的可能影响后,经过权衡,认为不能接受,可以拒绝参加;其次,实行知情同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并有利于社会中所有的人;任何医学科学试验以及手术等等,都离不开病人或受试者的同意配合,这也有助于行使病人的自主权;另外,实行知情同意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医生如实告诉病人病情,病人就会认为医生是可以信赖的。所以,自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医疗诉讼的判例都涉及病人是否不仅有权知道医生建议做什么,而且有权根据治疗的利弊得失和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法(包括不予治疗)来决定是否进行这种治疗;另一方面,法律早就规定手术等治疗方法要得到病人的同意。不能获得适当的同意就做,会构成“侵犯”。在涉及医疗事故的诉讼案中,越来越多地把未获得病人适当同意的案件称为“玩忽”而不是“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就医权及知情同意权等权利。《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于极危重的病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及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和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该取得家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和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得到医院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知情同意书,利耶?弊耶?
医疗知情同意书,目前在医院普遍被采用,而且种类繁多,如输血(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静脉穿刺知情同意书、胃镜检查知情同意书、化疗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以及手术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住院常规检查治疗同意书等等有数十种之多。这么种类繁多的知情同意书,增加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些表格印刷的开支,加大了医疗运行成本,增加了医患之间的相互提防的隔阂。
手术前大夫让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自实行以来,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制订这样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告知患者手术的危险性,为了更加合理、有效、清晰地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但是,这些努力在一些患者及家属眼里被看作是“概不负责”的霸王行为。公众产生这样感觉,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感到很委屈。不管怎样解释,公众心里追求“知情真相”的结似乎总难以解开,并且有成为死结的趋势,也成为多次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有病人说,即使是普通的阑尾炎和人工牵引术,也要病人或其亲属画押,不知这“画押”的目的是什么?是怕术前诊断不准?还是怕术中操作有误?还是怕术后用药或护理不当?可是,这些都是医方的责任,怎么叫患者画押?是否有了这样的“画押”,医务人员就可找到了能进能退的遁词。
医务人员也很委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当患者的同意权缺失时,患者家属拒不同意治疗行为并不符合患者利益或幸福最大化时,我们做医师的是否可以不顾家属意志而实施治疗?谁来保证医生的这种医疗行为是正当的?病人或病人(死者)亲属将我们告上法庭,我们怎么办?
签署“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医院免责
笔者以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很多患者及家属过分看重“知情同意书”的分量了,以至于认识上产生扭曲。在老百姓眼里,“手术知情同意书”几乎与生命等价。因此,对于其中出现的字眼分外谨慎、看重,如果自己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中了院方和医生的“圈套”,而抱憾终生等等。其实,这种认识很不全面。签订手术同意书不等于签订手术合同书。手术同意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所以,对于手术疗法,患者应该享有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手术前医务人员履行告知,患者知情同意的法律基础。其次,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况且手术同意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即使签署手术同意书,也是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义务条件的。也就是说,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以,患者的亲属不愿签字同意手术,有一定的责任;院方以“不签字”为缘由而不予手术,是否也有一定的过失?其中也包括医务人员请示的那些各级主管领导?
急救时的“术前签字”能否免除?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镜头。一位小患者住进某儿童医院心内科病房,经过半个月的常规检查,决定施行非开胸动脉导管堵闭手术。望孩子早日病愈的父母,毫不犹豫地在手术单上签上了“同意手术”四个字。谁知,手术发生了意外,一根钢丝在孩子腹中扭曲,上不去也拉不下,需做剖腹手术取出。难道还能让钢丝留在孩子的肚子里吗?小患者父母二话没说,又在手术单上签上了“同意手术”四个字。不料当晚,孩子腹中有大量出血,必须再次立即手术,小患者父亲又再次签上了“同意手术”四个字,但签字的手一直在抖抖索索……
笔者并不是嘲弄患者亲属签字,而要说的是,小患者的父母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手术单上签字,究竟有多大的必要?说是征得家属同意,家属又不懂,还不是像被人牵着的羔羊?别说不懂医的病人或病人亲属,就是懂医的又怎么样呢?
上海《消费报》1998年3月13日曾经报道了这样一件事例:上海市有位老太太,获悉她的老先生患了重症(肾肿瘤)急需动手术,可医生却说手术的成功率难保,这可难坏了老太太。待到从国外召回儿女们协商时,已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机,老先生终因癌细胞扩散而一命呜呼了!事后,老太太痛悔不已,要不是当时迟疑难决,老伴也许不会丧命了!可万一老太太签了字,手术出现意外,这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老太太就在这样的心境中矛盾着,结果精神崩溃了。
病人不同于医务人员,因为他们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现代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群,对事实的描述也常需用生化的、分子的术语,而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又以现代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为基础,面对缺乏专业训练的病人或病人家属,叫他们在手术单上签字,这不等于做形式吗?
一个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的病人,这时唯一有效的抢救措施是尽快手术止血。可是在这时间异常宝贵的当口,我们的医生却不能一门心思地考虑手术,因为他们必须告知患者家属手术存在哪些风险,由他们确定是否手术……这就是当前的医疗活动中必须执行的“术前签字”制度。
上述规定是法律对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予以保护的具体体现。但以上这几个案例的发生暴露出法律规定的空缺。如患者出现“紧急情况下”和“特殊情况”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医生怎样理解和把握法律免责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讲,医院实施诊治的权利是被动的,是否接受诊治的决定权在病人手中。而现行法律赋予患者就医选择和知情决定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当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时,其家属或监护人、关系人在场并放弃或拒绝进行治疗时,医院该履行的责任或义务。
产妇陷入昏迷,在场的丈夫自然是产妇的法定监护人或关系人,是具有行为能力人,他作出拒绝治疗的决定,其含义是代表产妇意愿的。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的情形,医生如果不尊重在场监护人或关系人出的决定,强行实施治疗,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那么,医院能不能不考虑患者家属作出的决定而实施医疗救治?患者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正当的义务怎么办?
“手术签字书”与“手术保证书”
“术前签字”的本意是保证患者方面对手术和疾病的知情权,这本身没有错,可是在事关患者生死的重大抉择面前,仅靠医务人员的简单告知,就能做到患者方面的知情吗?
事实上,在急救的时候,向患者家属交待手术利弊时,家属们大多早就乱了方寸,他们的大脑里常常是一片空白,签字与否,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而且,在有些时候家属一旦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极可能延误救治时机。
前几年,《世界博览》杂志曾登过这样一篇文章,在叙利亚杰布莱工作的一位中国工程师,因急腹症而住进了当地一家医院。这家医院的三位医生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向这位工程师的同事通报病情,并出具了由三位医生联合签名的治疗意见书:“此病人患的是胃肠穿孔,需要立即手术,手术是有把握的,不会出现不良后果。”然后迅速为患者实施了手术。读罢这篇报道,深感这才是保证让患者得到最合理救治的医疗制度。
由此想到,在我们这里,即使最有把握的手术,医生也不会向病家保证“手术有把握”,而拍胸脯的又是那些不可靠的骗人的“江湖游医”以及部分个体医。
叙利亚的医生向病家出具的是铁板钉钉的“手术保证书”,而我国医生向病家出具的却是模棱两可的“手术签字书”,不是个鲜明的对比吗?
不签字,不手术,凸现医患之间不信任……
是什么造成两条生命逝去?是肖志军拒绝手术导致孕妇母子双亡?还是医生按规矩办事,没能挽救母子生命?想到本可面对阳光的生命,双方都应该对死者心存歉疚。
如今的医疗行为,已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行为,而是包含了太多的其他因素。若想取得救死扶伤的胜利,医患双方理应齐心协力面对死神,彼此信任,彼此鼓励,才有可能使束缚了医生手脚的制度让位于对生命的崇敬。但现实是,“不信任”仿佛一块坚冰横亘在医患之间。患者不签字,是不相信医生;医生顾虑重重,是提防患者。
   近来,一位医生朋友感慨:有的患者看病时,居然带着录音笔、摄像机,将医生的一言一行都记录下来,以便随时“对簿公堂”。“这说明,他们把我们医生当成了潜在的起诉对象。在这样的环境下,做个医生真的太难了,如此,我们怎么不防着他们呢!”
确实,眼下医患矛盾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许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医生,将医务人员“妖魔化”,说是什么“杀手”、“魔鬼”等,却很少考虑医生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同时,如此做法极大地伤害了医务工作者的自尊和感情,使本来就缺乏和谐的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如今在医务人员中竟然也流行“防偷防盗防病人”的俚语,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医学的无法精确和患者的个体差异,却可能因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自我保护”倾向而减少使患者最大可能得到康复的机会,并损害医学的远期发展,最终使医患双方“两败俱伤”。其次,我们如果让社会风气变成了习惯性的“假设别人在骗你、诈你,假设别人有罪”,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诚信”?
不可否认,医疗界确实存在很多腐败问题,百姓深恶痛绝。但事实上,每一位医生都希望“妙手回春”,没有一个人愿意患者丧命于自己的手术刀下,那些把医生当成“对手”的看法,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谁背我过河”的启示
这里,有一个生活幽默,也许与我们的医患关系有“吻合”。这则幽默故事说的是,一位年轻的妻子一天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着要同丈夫离婚,丈夫被吵得受不了,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这是对农村小夫妻,他们去乡镇民政所的路上,要经过一条宽阔但不深的河。河边上,妻子望着河水发愣,丈夫说:“我把你背过河吧,也算是最后一次‘背’了!”妻子很顺从地伏在丈夫的身上,过了河,没走多远,妻子说:“算了吧,别离婚了,咱们回去吧!”丈夫不明白地问:“你不是吵着要去离婚吗?”妻子说:“离婚回来,谁背我过河呢?”
是啊,离婚过后,谁背这位年轻的妻子过河回来呢?如果说医务人员相当于“丈夫”,病人相当于“妻子”,本应该和睦相处,这个“家庭”才会平安、幸福,如果不和睦,“妻子”(病人)吵着“离婚”了(医疗纠纷),失去了“丈夫”(医务人员)的护佑,一旦“妻子”生大病、重病、急病,那么,到时谁来“背”(手术)他们“过河”(救治)呢?
反思,反思……
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的事件是一个特例,类似这种极端特例,暴露的是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患者对医务人员缺乏信任而导致的社会问题。
有人认为,因为患者不理解、不配合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屡屡发生,这也导致医生在治疗时畏首畏尾,长此以往,只会加重恶性循环。
我们知道,医务人员和患者是为了达到战胜疾病这一共同目标而走到一起来的,医患关系的核心内涵是共同抵御疾病而结成的目标和利益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双方的相互信任、理解与协调配合是有效防治疾病的基本条件。医务人员要努力提高道德与执业水平,提高自身人文修养,深切地理解患者,认真与患者交流,解答患者的各种疑虑与问题,同时也希望患者及家属要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对待就医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与医务人员一起营造良好的就医氛围。
为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患者监护人的职责判断,细化“紧急情况”及“特殊情况”的具体内容及医疗行为免责的条款。当然,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底线,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不管怎样,医疗行为免责条款越细越好,起码不能让医院及医生处于难以操作的尴尬境地。同时应该明确,手术同意书不是法律上的格式化合同,它是保证患者正当行使就医权的条件,是帮助患者实现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措施。其次,应该加大宣传,让社会理解公民就医权的内涵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有关法学专家指出,知情和同意是两项权利,“知情”有绝对的也有相对的,比如有的必须告知,有的告知要根据情况掌握分寸;“同意”也是相对的,病人可以同意手术或不同意。但得了法定传染病,病人就是不同意也要治疗。当然,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还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密权”,等等。另外,人们喜欢把矛盾的种种原因归结于制度。事实上,制度再好,依然需要人来执行。诚然,在健全的法制社会,医患双方互信,首先“信”的是法律与制度。通过完备的法律与制度,医患双方可以建立起对双方权利均有保障的契约,双方按照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各负其责,从而确保医疗行为的顺利开展。但更重要的是,面对疾病,医生和患者是同一战壕的战友,二者的关系假如只能依靠冷冰冰的条文来维系,战胜疾病的可能性无疑会大打折扣。
人命大于天,签字竟然比一个人的生命还重要吗?为此,我们的法律还不完善,当患者的生命垂危急需救助而其亲属“不作为”时,患者的手术权即需要制度性保护,即“国家担保”制度的“绿色通道”畅通。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在任何一个社会,医生都是一个崇高的职业,因为他们肩负着维护人类健康的职责。医生当自爱,社会也当尊重和关爱医生。丑化甚至“妖魔化”医生,天天闹着医患两家“离婚”,既是社会的悲哀,也是社会的耻辱,更是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不幸,而最终倒霉受害的还是病人。
反思悲剧,融解坚冰,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才是医患共同尊重生命的开始。
融解“坚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原载上海《大众医学》杂志2008年2期)

(原载广西《健康生活》杂志2000年5期,署名:益思)


(原载《安徽法制报》1999年5月25日,署名:益思)

惟有牡丹真国色
牡丹,花大形美,色彩艳丽,雍容华贵,“国色朝酣酒,天香夜染衣”,风姿飘逸,冠盖群芳,牡丹是富贵的象征,素有“花中之王”的美誉。
牡丹不仅是著名的观赏花卉,而且还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花可赏、食,籽可榨油,还有调经活血的功效,能治疗月经不调、行经腹痛等症;根是名贵药材———丹皮。据悉,丹皮有清热解毒、凉血降压、活血化瘀等功效,可用于治疗热病吐血、痛经、闭经、急性阑尾炎、高血压、疖痈肿痛、神经性皮炎、过敏性鼻炎等病症。具体用法如下:(1)若月经不调、行经腹痛,可取牡丹花9克,水煎,早晚分服。或取丹皮30克,红花9克,水煎2次,早晚分服。或取牡丹花6克(干品),黑米适量,共熬粥食,每日1次。(2)若白带过多,可取红牡丹根皮、红鸡冠花各15克,牛膝9克,水煎服,每日1剂。(3)若高血压,可取丹皮30克,水煎2次,1日3次分服。(4)若红肿疼痛,可取丹皮30克,研末用黄酒调敷患处。(5)若过敏性鼻炎,可取10%丹皮煎剂,每次50毫升,1日服用2次。(6)若过敏性皮炎,可取丹皮6克,浮萍草5克,水煎服,每晚1次。(7)若急性荨麻疹,可取丹皮、赤芍、连翘、地肤子各15克,蝉衣6克,浮萍草5克,水煎服,每晚1次。(8)若肺结核潮热,可取丹皮、地骨皮、青蒿、知母各9克,水煎服,每日1剂。
另外,赏牡丹还有“醒酒”的作用。据《开元天宝遗事》所载:“唐明皇与杨贵妃幸华清宫,因宿初醒,凭妃子肩,同看木芍药。亲折枝与妃子,递嗅其艳,曰不惟萱草忘忧,此花香艳,尤能醒酒。”
近年来,科学家们还发现牡丹有监测天气中臭氧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多栽植这类植物,既可美化环境,又能监测大气污染,从而改善环境卫生,对于保护人体健康也大有裨益。


(原载《中国中医药报》2008年4月25日)
道不尽的“红”与“白”
引子    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写的稿件,至今现实意义犹在。特再次拿出发表,以飨读者(网友)们。
如今,因“红白喜事”而背上“人情债”的人越来越多。“人情风,吃喝风,吹遍东西南北中。”这句当代民谣,一针见血地“谣”出了此风的狂吹猛刮泛滥成灾之势,也透出人们的几多痛恨与无奈。早在前几年,就有人作过统计,我国城市中每年约有一千万对新人举行婚礼,每对新人的结婚费用已由80年代初期的5000—8000元上升到90年代的20000—30000元;现在呢?“50年代一张床,60年代一包糖,70年代红宝书,80年代‘三转一响’,90年代星级宾馆讲排场,21世纪特色婚宴个性张扬”。据悉,许多大中城市的青年男女结婚费用已上升到数十万、数百万元。
而死亡的人口呢,前几年的每年约在700万左右,丧葬费50—60亿元。至于现在的红白大事,据圈内人士估算,数字是有增无减,有的“豪华”镜头令人难以想象。
说起红白喜事的奢侈风,人们无不义愤填膺,慷慨陈词,尽数其弊,然而,为啥这股大办特办之风却有增无减呢?
“你以为所有的人真的都反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那是诳人呢!”前不久,笔者的一位朋友来拜访时气冲冲地说道。
“红白大事简办,替大家节约,有什么不好?”我大惑不解。
“您难道不知道,在现在,在我们中国,有多少人通过红白大事发了大财!有多少人升了官,晋了级,签了合同,出了国,长了工资,批了项目,拿了贷款,建立起了人情网络!红白大事就像一个神奇变幻的魔桶,伸手一抓,要什么就得到什么。”朋友的点拨,令我云里雾里,不知所然。
前不久回故乡探亲,笔者本家的婶婶一番高论,却令我茅塞顿开。怎么回事?原来,她的一个宝贝丫头琴琴就要结婚了。临结婚前,她们母女俩大吵了一顿。为啥事大吵?听婶婶絮叨了半天,才弄明白——丫头琴琴想国庆节同未婚夫小李出去旅游结婚,跟妈妈商量,话刚出口,就被一顿臭骂:“别想入非非,我们还等着这次办事收回笼账呢!这几年来,你大姑二姑三姨四舅五叔六伯家办红白喜事,我们至少贴了几万块钱;还有你爸的乡里同事,你和小李的材料厂同事,这几年别人办事又送了多少?好家伙,你们屁股一拍跑掉了,我们怎么讨回这送礼的钱?”婶婶接着说了住在村里的一位乡干部娶儿媳的故事。“那才棒呢!”婶婶羡慕道,“光酒席就摆了将近50桌,吃了整整3天呀!至于他支出多少收入又是多少,谁也说不清。对门的大老李讥笑道,座山雕那个百鸡宴算个啥,不抵我们乡干部娶媳妇的一个零头,瞧他家,娶了媳妇,盖了楼房……”
“后来琴琴是出去旅游结的婚还是在家按传统办的事?”我很关心下文。
“父母将她养这么大,她敢不听?”婶婶几多得意。
中午吃饭时,几位亲戚在座。当我挑起这个话头,一位远房堂弟跟我说,他老婆那个村,有位姓马的老人死了3天才被邻居发现,马老奶奶的脚和脸都被老鼠咬烂了。这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平常不思母恩,经常为赡养老母你推我搡,连老母啥时病死都不知道,现在却仿佛孝心大动,兄弟俩争着在丧葬问题上做文章。他们各待各的客,各收各的礼。事后,有人统计,老大办了31桌,净赚人民币2400元。老二办了27桌,净赚人民币1800元。“啥孝心哟,借老娘入土发财!”堂弟忿忿地说道,“老娘还没下葬,就为分几件旧家具打得头破血流,造孽哟!”
交谈期间,本家大伯紧皱着眉头一言不发,在笔者的一再催促下,他才啃啃哧哧地说道:“人情这个玩艺儿,说不清道不白。讲心里话,如今农村的政策好不好呢,当然好。儿子媳妇都在乡镇企业干,每月孬好也是上千元,再加上到城里卖点东西,我们老俩口再种点地,一年纯收入也上万元钱,如果没有这七岔八岔的人情来往,日子还不过得响当当?可为了这些乱七八糟的人情债,弄得原计划盖房子都盖不起来,买化肥、买种子还要借钱,你说这叫什么道道?”
在同亲戚们的交谈中,笔者才发现,现在农村的人情送礼名目繁多,什么结婚礼、嫁女礼、做房礼、上梁礼、搬家礼、做“三朝”礼、周岁礼、十岁礼、做寿礼、丧事礼、分家礼、接亲礼等等,你听说过吗,杀个猪也要请客送礼,真叫人不可思议。
我们不要光责备农民的人情往来繁多,就是城里人,人情消费也是令人结舌。有人说,除了上述提到的那些名目外,还有入学、入党、晋升、参军、招工、调动等都得送礼祝贺,老人节、成人节、儿童节、教师节、情人节、等等,为了表达孝心、爱心,也得备礼。90年代初,送礼一般以吃、用的实物为主,近年来,基本上以钞票代替了,就是死了人,在送礼时也大都以钱(市场上有印的鬼钱)一送了之。
某地区一招待所所长寿终正寝了。国家干部,亡故了,开个追悼会,念念悼词,以寄托我们的哀思,这不是毛泽东他老人家在抗战期间就号召的吗?可这位所长不行,他身旁的活人们更不允许。追悼会规格堪称全地区之最。灵堂就设在行署礼堂,出殡那天可是八面威风十面排场——前面十多辆公安摩托开道,中间三辆大车护送,紧跟着是一顺溜十几辆轿车,再后面是由200多人组成的浩浩荡荡的送葬队伍,黑压压占了大半条街。
湖北省原恩施市市长黄振益,先后指使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20的人直接参与操办其母丧失事,并用公款购买丧事用品。在黄振益的授意下,其家乡三龙坝村成立了近30人的执事班子,具体负责接待、采买、记账等。停灵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和龙凤坝镇的领导留夜守灵;前往吊唁送礼者779人,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657人,动用公车68台;共收礼节金19060元,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送礼17835元,用公款送礼的单位33个,计3455元。丧事期间办酒席50余桌,就餐者达500余人。出殡时送葬队伍达100余人,且鼓乐齐鸣,鞭炮不断,还举行了封建迷信仪式。
广西防城港市原公安局副局长刘芳为其儿子大操大办婚礼。刘芳租用大小汽车5辆,披红挂彩,绕城区大半圈,以示隆重。婚宴设酒席50桌,赴宴者500余人;婚宴还专门设有“结婚人情登记簿”,将送礼人的单位、姓名和钱数登记在册,共有379人送了红包,总计60140元。
1999年9月26日中午,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南端的未来海鲜大世界所有房间和席位,全部被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局长何志勤儿子的婚宴包下,设酒席60多桌。在长长的迎亲车队里,有三辆豪华奔驰和一辆加长林肯轿车十分引人注目,现场还醒目地停放着两辆警用车,其中有10多辆是挂着金水公安分局牌照的公务用车,赴宴来宾达700人之多。据透露,在婚礼举办前一天下午金水分局党委会上,局长何志勤特意向到会人员打招呼,希望大家光临其儿子的婚礼。
公安局长如此“越轨”,老百姓将如何评说?如此奢侈的场面,平民不骂娘才怪呢!
一位在某机关当秘书的朋友来串门,两杯酒下肚,竟长叹一声。笔者急问为什么,半天,朋友才无奈地叹道:“我真想离婚……”“为什么?”笔者惊讶地问道。“好再结婚呀!”朋友一脸坏笑。“好啊,你是嫌弟媳人老珠黄是不是?”笔者一脸愤怒。
“不是不是,我是想再举行一次婚礼,再收一次礼,好将我们近年来送的钱捞回一部分……”朋友边吃菜边说,“我们机关,是个新单位,大部分是年轻人,而老的又都是领导,只有我们是中年人,凡是结婚生孩子,或儿子娶媳妇女儿嫁人,或老头老太做寿,都轮不到我们的份儿,说白了,我们是尽贴的份儿,工薪阶层都是死工资,哪能经得起这样破费呀!每逢春节元旦或‘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我们夫妻俩就要舌战一番,你指责我我指责你,可最后还得送呀!人情大似债,头顶锅盖卖,正是我们的最好说明……”
朋友接着给我算了一笔账:若按每人最低送礼价100元计算,一桌10人,就是1000元;如果是200元,那就是2000元。现在大方的年轻人都是送400—600元,有的还上千元。那么,一桌的酒饭钱是多少呢?按上档次的饭店来算,一桌也不过200—400元,这样,办喜事的人要赚多少?再说,如今谁办喜事,不请个30、50桌的?如果是握有一定权势的人,许多想巴结他(她)的人,送礼又是什么样的数字呢?据悉,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担任地方干部时,当时的安徽省主要负责人儿子结婚,他一下就送去20万元的重礼。这样的天文数字,令老百姓惊叹、震骇!这些人如此收受贿金,是否属于严重的偷税漏税?要交多少税呢?谁来管这个漏洞?法律如何对这类案件量刑?
送礼有时还能送出人命来。1999年5月,苏北山区有户温姓人家,养了四女一子。当温老太太满70大寿,子孙们纷纷前往拜寿送礼。为了表“孝心”,争“脸面”,子女们互相攀比送千元以上重礼,只有大女儿温菁“跟不起”。她丈夫是老实巴交的庄稼汉,手下又有两个读中学的孩子,生活本就拮据,现只好将卖鸡蛋所积攒的400元送上。温老太一见大女儿礼“薄”,很不高兴,大骂了起来。温菁本来活得苦,现在连母亲也不理解,一气之下喝农药死了……
一位熟人向笔者借钱,笔者不明白地问:“刚刚才发的工资,你就花光了?”“一言难尽哟!”这位熟人苦歪歪地叹道,“几位同学和亲戚以及同事和单位领导的子女都赶上国庆节结婚,每人200元,不借钱如何活下去?”
这真是打肿脸充胖子。
“你们就不能不送吗?”笔者不明白地问道。
“嘿,听你的话音,好像你是生活在真空里,不食人间烟火似的!”朋友奚落道,“我们想送吗,我们能不送吗!同学、亲戚,还好说话,就是本单位的这些难处理。你想,老的是领导,小的是同事,有的还叫你是叔叔,如今人家办大事,给你下了红头请柬,你能不识抬举吗?你以后还想不想在单位混啦?”
朋友一席话,说得我无话可说。随大流,死要面子活受罪以摆阔、攀比,或年年付出今朝收进,或借送人情礼攀附权贵,或利用权势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趁机索贿受贿。
特意打招呼,这是近年来某些人的伎俩。一位熟人说,他们单位有位科长,他女儿又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可这次结婚,科长竟非常热情地逐一打招呼,去“光顾”他女儿的婚礼。这“光顾”容易吗?如今,100、200元的礼,都难以拿出手了。“什么玩艺,还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位熟人忿忿地说道。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06年10月15日,四川彭州市一位政府官员为女儿完婚,在彭州市大酒店举行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婚礼,100多辆轿车停满酒店停车场,连道路两旁都被挤占得严严实实,婚礼现场还分为主会场和分会场,用上现场直播。据悉,新娘的父亲是彭州市人大副主任!
更叫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国家极贫困地区重庆黔江石家区渗坝乡,有一座刻写“官爵至五品”等碑文的“豪坟”。此坟占地400多平方米,墓地有两处,分别是男墓女墓。墓碑高约2米,大青石制作,碑冠刻满麒麟、蝙蝠、龙凤等图案。两尊雕刻精美的狮子屹立在墓前。该墓自1998年1月开始修建,历时近3年。别以为这样的“豪坟”即刻就要“埋人”的,错了,那是替尚在人间且身强体壮的一对男女修建的,名曰“夫妻活人墓”。此男女是谁?原来是重庆市烟草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干部冯文超及他的妻子×××。活人利用特权这样大造特造“豪华墓”,真是荒唐透顶,腐败到顶!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交通局副局长吕传军,因经济问题接受调查时开枪自杀。事发后,该局竟然还为其举行了一定规格的遗体告别仪式,然后100多人就餐。该局长还组织了30多辆车为其送葬!
古人曰:“事无美善,过则为灾”。适度而正常的人情往来,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友爱。而过度变异的“人情”,则是人们的沉重负担,是某些权贵的腐败温床,是污染社会空气、毒害人们心灵的“蟊贼”!如今的送礼攀比风,对人的身心健康影响颇大。医学专家们告诫道,亲朋好友以及同事办大事,合理合情地送点微薄的礼物,在送礼时心地坦然,无欲无求,这还有利于身心健康。如果超过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或在送礼中夹杂着种种目的,这最容易引起饭吃不香,觉睡不着,乃至引起心率增快、血压上升、胃肠功能紊乱等等,严重的还会导致精神错乱及自杀或杀他(她)……
众多的人情让人叫苦不迭,变异的“人情”叫人深恶痛绝。
愈演愈烈的人情风,增加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空气,有百害而无一利。可这种顽症并非简单地发个文件和下个号令就能立即所解决的,关键要拿出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也就是说,红白大事所表现出来的弊端,要用法来根治它。至于红白喜事在公共场所的大操大办,理应纳税,纳以重税。这正是对如今红白大事奢侈糜烂之风的一个有力打击。
丧事简办,还不是最好的办法。早在1989年,中央27位老同志就郑重地做出了“死后将遗体捐献出来,以作为医学研究之用”。1991年10月,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个建议,并向全党发布通知,要求党和国家高级干部在坚持丧事上作全社会的表率,“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捐献遗体,是人的最后奉献。美国、意大利、比利时、斯里兰卡等国家早就有了明确的相关法律,即人死后必须捐献遗体,以供活人移植器官、组织之用或为医学临床科研之用。我国如同样出台这样的法规,那么,何曾再为这“白事”而犯愁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原副院长赵职先老人,在其70岁生日时和老伴一道立下了遗嘱:愿死后将遗体无偿捐献,用于医学研究。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开运,都知道他是个大孝子,其妻吴晓兰是个贤淑的媳妇。1999年10月,当他那94岁的老母不幸病逝。杨开运同志心想,自己是个共产党员,一切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今年国家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岂能为母亲的丧事而大操大办呢?夫妻俩统一认识,并认真做好子女工作,不设灵堂,不烧纸,花钱租了一部车子,将老母的遗体送到了殡仪馆火化。这是多么高尚的举动啊,如果我们人人都能这样,还存在着什么为丧事而刮起的人情风吗!
至于喜事,人们更要转变观念了。“千金难买是真情。”过去曾经风行一时的集体婚礼,又热闹又文明又节约,如今怎么就销声匿迹了呢?难道社会的发展就不要节约这个名词了吗?一个文明、进步、有朝气的社会,必然是个重情轻礼的社会,如果处处泛着铜臭味道,那么,这个社会即使一时市场繁荣、经济发达,也是个堕落、腐败的社会。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的精髓就是一个礼字。礼仪、礼尚、礼节、礼貌……非礼勿听,非礼勿视,克己复礼。啥时,我们这些孔老夫子的孝子贤孙们,将圣贤大师的名言变成了万事钱当先,非钱勿言,非钱勿动,礼就是钱,钱就是礼?生老病死,婚丧喜庆,当然要讲“人情”,送点微薄的礼物表一表心意,很有必要。可如今除了“攀比”送礼外,许多“礼”中夹杂着种种目的,这就不单单是“畸形消费”的问题了。在红白大事上如体现出权力、族规、面子等等的法力,这就是不正之风,此风不刹,将对社会的进步起着蜕化的作用。
红白大事的演变,也是一个国家社会风气的检测尺、体温计。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科技的进步,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从红白喜事中也可体现出一斑。
“红白喜事”好大风!
此风不是正风、香风,而是歪风、臭风,此风不刹,误国误民!
(原载《安徽日报》1998年11月4日、《安徽法制报》1997年11月16日、海南《东方养生》杂志1994年12期,此次发表略有修改)


(原载《安徽工人报》1992年4月7日)
(本文系水缘文学(ID:sywxwk)原创首发,作者:王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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