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

更新时间:2017-03-28 19:54:22 来源: 作者: 浏览11718次 文字大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01-05 14:58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山东流域治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污染阶段(1983—1989年)。1983年,山东水环境质量基本是地表水三类标准,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为20mg/L左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污染物排放量迅速增加,加之治污水平落后,环境基础设施不足,使流域污染呈加剧趋势,到1989年已呈重度污染,全省水环境质量基本处于劣Ⅴ类,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达到260mg/l。第二阶段是相持阶段(1990—2002年)。“八五”以来,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党委、政府逐步加大流域治污力度,到199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出现第一次改善。但这个阶段经历了长达13年的拉锯战,水污染严重程度未得到有效改善,水环境污染和治理呈胶着状态。第三阶段是持续改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指导支持下,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探索走出了一条“治用保”系统推进的流域治污路子。从2003年起,全省水环境质量连续12年持续改善,省控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常见鱼类稳定生长,南水北调干线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达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

  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人口分布和企业布局密度大,产业结构偏重,单位国土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控制新增污染压力大,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流域治污成果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和底泥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日益突显,我省流域环境已进入风险高发期,确保环境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为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全面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坚持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推进全过程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完善法规标准推进依法治污,理顺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破解环境瓶颈,加强行政监管提高职业化水平,弘扬环境文化促进多元共治,着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全力打造山东水污染防治升级版,为建设美丽山东、生态山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滩涂底泥重金属治理、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取得初步进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输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风险高发态势得到遏制。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高,以高耗水、高污染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

  到2030年,省控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水环境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85%、60%和25%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到203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基本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各市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专项治理方案,完成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全省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河流湖泊和入海口滩涂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总结沂河底泥重金属治理试点经验,继续开展底泥治理示范工程,对未治理区段实施红线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设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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