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3-11-24 17:28:43 来源: 作者: 浏览1685次 文字大小:

山东省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原水库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及部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型平原水库的建设。

第三条 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平原水库建设必须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平原水库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平原水库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 可研、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含500万)至1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原则上按省计委下发的鲁计投资字[1997]639号文执行,鉴于拟建的大中型平原水库数量较多,对相应编制单位的资质适当放宽。

第八条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计委审批;

总库容100万(含100万)~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地)水利局审查,市(地)计委审批,报省计委、水利厅备案;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水利局审查,市(县)计委审批,报市(地)计委、水利局备案。

第九条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的平原水库,工程勘察由甲级资质的水利勘察单位承担;

总库容100万(含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工程勘察由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单位承担;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工程勘察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单位承担。
第十条 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承担。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总库容500万(含500万)~1500万立方米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承担。初步设计由市地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地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地水利局审批,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承担,初步设计由市(县)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县)计委审批,施工图由市(县)水利局审批,报市(地)计委、水利局备案。

第三章 “三项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平原水库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员为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平原水库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的平原水库,招标申请书和中标单位由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招标申请书和中标单位由市(地)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平原水库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工作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由甲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含500万)至1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建设监理工作由乙级及其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建设监理工作由丙级及其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期间要健全财会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基建会计。会计的任务是合理组织资金供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资金收支情况,有权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考核、分析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资金。 项目法人执行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省级安排的用于支持建设平原水库的资金,其使用管理执行《山东省平原水库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内支用建设资金。资金的拨付按照基建程序,按支出预算和工程施工进度办理。对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建立备查帐进行核算;未列入概算的应设辅助帐进行核算,并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银行帐户、现金和设备的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完成工程量的多少办理结算。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尾款待竣工验收后清算。工程承发包双方都要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弄虚做假。

第十八条 为平原水库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建造的简易房等作为临时设施管理。在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的房屋、设备等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工程建设成本,对提高建设标准、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等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要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做到内容真实、报表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年度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全套报表和编表说明。 竣工决算报告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并接受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原水库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平原水库建设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检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平原水库建设的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勘测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平原水库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在施工组织设计冲,要制订质量技术措施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坚持“三检制”(即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质检部门终检)。

第二十五条 为平原水库建设供应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质量评定执行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平原水库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平原水库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需要,可指令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的平原水库,质量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或其委托的监督部门负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是各阶段验收、各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基础,应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是分部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已完成,并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且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入、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负责进行。重要分部工程应邀请监督机构参加。各参验单位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部分分部工程已验收后与单位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的一种验收。阶段验收的条件是:①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成、输水工程通水、水库蓄水、机组启动等);②当施工单位行将更迭;③所涉及的分部工程已完成。阶段验收可以由项目法人或其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阶段验收需经项目法人预验。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

引水渠道、入库涵、出库涵、入库泵站、出库泵站、围坝等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单位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①该单位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已通过项目法人组织的质量评定并达到合格标准;②管理运行条件已初步具备;③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围坝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单位主持,其它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其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在整体工程完成后进行的技术性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的技术代表人员组成,同时应邀请上级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委员会。初步验收时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工程和有关档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质量合格;②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③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④有关迁建赔偿和工程管理征地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⑤工程概算投资已经全部到位;⑥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完毕;⑦工程已经通过竣工审计,并有审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水利厅。总库容500万(含500万)至1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地)水利局。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县)水利局。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的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单位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投资等单位代表和依据需要邀请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出席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质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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