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14 来源: 作者: 浏览1139次 文字大小: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代燃料电站及配套变电站要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统一标准标识,统一管理制度,把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成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典范。各地要安排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的前期工作、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体制机制 
    要按照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稳定运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投资出资人制度,明确代燃料电站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按照“国家补助、企业运作、农民受益、协会监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要成立县级小水电代燃料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组建以代燃料户为主体的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燃料电站的建设、运营、供电,代燃料户用电和禁止砍伐森林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代燃料用户和有关各方要签订相关协议,落实责任、明确权利、承担义务,确保代燃料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就近直接供电是降低小水电代燃料电价的有效办法,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代燃料电站就近直接供电,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可借网供电,按成本核定过网费。将代燃料电价列入电价目录,按程序核准代燃料电价,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燃料到户电价,使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得到保护。 
    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要探索国有投资的有效管理模式,通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立让农民直接受益的新机制。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形成资产的监管,明确和落实资产监管的主体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四、加强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落实,中央给予补助,中央补助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为45%左右,中部地区38%左右,东部地区15%左右。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支持,省级安排的投资,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应不低于总投资的10%,中部地区不低于15%,东部地区不低于25%。项目法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国家政策性贷款。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专户专帐管理,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投资实行定额补助,地方应按照不低于中央投资规模的比例支持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地方资金应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 
    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涉及项目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其他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重点是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及实施方案所确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各地要按照项目验收有关标准和规定,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的实施进行督查。 
    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涉及多部门、多方面,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效实施,确保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文章评论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