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21 来源: 作者: 浏览1279次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完善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国家下达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早日完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有关地方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的领导,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全面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有关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凡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按简易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属地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工程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按有关规定已由市(州)、县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凡申请“十一五”期间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告需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复核批准;项目前期工作尚未达到深度要求,且未经审批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项目投资安排原则
第八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九条 安排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是国家已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县。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河综合开发、治理的统一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条 使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以及项目轻重缓急,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并逐级上报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条 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县(市、区)已列入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范围;
2、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3、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 在中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项目年度实施建议计划并逐级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审定并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州)、县各级应及时转发投资计划,尽快落实到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由市(州)、县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条 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下达计划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应拿出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地方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应同步到位,做好各资金渠道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对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机构、工程效益等方面情况,由市(州)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由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抽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以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采取合适、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自验,由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初验后,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二十五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申请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国家安排的项目建设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2、年度单项工程完成计划,竣工工程项目资料齐全;
3、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主要指标达到了《水电农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要求;
4、验收资料已按《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要求收集整理齐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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