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27 来源: 作者: 浏览1267次 文字大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水电资源管理,更好地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水电资源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国家投资,个人或集体的集资、独资以及社会合资的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的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发规划
第四条 小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各县(市、 区)的小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原则上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市、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编规划的管理程序按照新编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基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关。
第九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查。开发方有开发意向后,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开发方案审批权限是:总装机小于1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总装机1000千瓦一2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立项前的技术审查。所有水电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对使用政府投资的水电建设项目,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须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水电站建设项目,项目立项实行核准制,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核准。
审批权限为:装机小于1000千瓦的水电站可研报告由县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装机1000千瓦以上或跨县(市、区)的水电站的可研报告,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或核准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做工程的初步设计。完成设计后,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作出批复,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与小水电开发方案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二条 水库电站的工程建设,应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开工报告审批。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报告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四条 经审批或核准的水电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电站大坝、河道堤防、工程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水电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依法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民营水电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资质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即环保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建设各方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工程隐患。
第二十条 所有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由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各项验收均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或负责进行。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和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由业主向批准该工程初步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验收规范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投入运行的水电站进行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尤其应加强电站的水库或引水渠道的防汛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必须督促到位、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所有水电站建成运行后,必须严格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限定的期限整改完毕,并经原检查机关验收同意。如在限定期限整改不彻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停止电站蓄水引水,停止电站运行。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业主要加强对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保证电站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水电站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引水方式和引水流量引水发电。电站运行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枯水期蓄水引水不得与人畜吃水或农业灌溉争水,洪水期引水应确保电站设施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我市的水能资源开发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杜绝圈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水电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的水电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有关审查批准手续,私自建设的小水电建设项目,或虽经批准但不按有关要求建设的水电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已建成但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小水电站,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准投入正常运营,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与其签订并网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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