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29 来源: 作者: 浏览1482次 文字大小: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水利局: 
    我省水能资源比较丰富,小水电(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可开发容量为280万千瓦,全省建成小型水电站1600多座,总装机容量达到65万千瓦,年发电量近20亿千瓦时。小水电建设对缓解电力紧缺状况,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小水电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局面,特别是民间资本的进入,为小水电开发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开发速度的加快,小水电开发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的前期工作缺乏流域规划依据,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足,电站上网方案不落实;个别地方未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项目未经审批(核准)就开工建设,个别项目未按审批(核准)的规模和方案实施,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  
    为保障我省小水电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促进小水电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在前期工作、申报程序、核准规定、建设监管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要求,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我省水能资源比较丰富,小水电(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可开发容量为280万千瓦,主要集中在陕南地区。全省已有60个县开发建设了小水电,建成小型水电站1600多座,总装机容量达到65万千瓦,年发电量近20亿千瓦时。小水电建设对缓解电力紧缺状况,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小水电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局面,特别是民间资本的大量进入,为小水电开发注入了活力。随着开发速度的加快,小水电开发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的前期工作缺乏流域规划依据,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足,电站上网方案不落实;个别地方未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项目未经审批(核准)就开工建设,个别项目未按审批(核准)的规模和方案实施,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  
    为保障我省小水电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促进小水电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小水电开发规划工作  
    小水电开发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能利用规划,小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以政府批准规划为依据。通过合理规划,统筹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等方面的需要。没有规划依据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报告。  
    水资源规划实行分级管理。跨设区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政府编制,经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它跨县河流和县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备案。水能利用规划比照综合规划的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时,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小水电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和核准要求  
    按照现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规定,在汉江、嘉陵江、堵河(南江河)、渭河干流建设水电站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的水电站,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地不得越权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项权限不得下放。水库电站均须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其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同时按规定附有关水利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取水许可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省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省级电网管理单位(省电力公司或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对电站并网意见的批复,电站建设涉及移民的,地方政府需出具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承诺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和水资源合理利用出发,重点就电站建设的规划依据、水资源配置、防洪安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以及移民安置等方面,对电站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技术审查,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尽可能一并组织审查,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三、切实做好小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和勘察设计的标准、规范、规程,切实做好小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过程中,在做好电站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注意落实好工程占地、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达到规定深度。电站送出工程要纳入电站项目之中,与电站同步设计,并网方案要与有关电网管理单位做好衔接。 
电站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解决好移民的生计和发展问题。移民安置方案应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征求移民意愿,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尽可能减少征地和移民数量、妥善安置移民的合理可行方案,保证移民生活、生产条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采用稳妥的征地移民安置方式。  
    四、加强小水电建设中的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设计管理。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凡涉及电站建设规模、总体布置以及拦河坝、泄洪建筑物、发电引水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重新进行核准。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参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水电建设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严格履行质量监督程序。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严禁无照经营和越级承揽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三)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按照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取水许可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加强防洪安全管理。电站建设要落实施工度汛方案,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和擅自采运砂石料。项目法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河道行洪和电站防洪安全。  
    (五)加强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小水电项目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水库电站蓄水前应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和蓄水阶段验收。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小水电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  
    各地要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小水电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在项目核准前,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可签订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合作意向,但不得承诺授予水能资源开发权,不得正式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招商引资有关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别要注意载明开发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限期开发条件以及防洪运用要求等方面的责任。  
    项目经核准后,要督促和帮助企业项目法人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项目经核准后两年内主体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又长期停建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项目核准,或依法收回开发权,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六、认真清理违规小水电建设项目  
    近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小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类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没有规划依据的,应按程序先行做好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实行项目核准制前,省上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应继续完成初步设计,并按要求补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并网方案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批,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已批初步设计的,应督促限期开工,两年内仍未开工的,须按项目核准制办法重新报批核准。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有关行政许可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责成补办有关手续、落实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继续违规建设小水电站项目,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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