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水电开发管理及制止农村水电项目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31 来源: 作者: 浏览1191次 文字大小: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电)局:
    近年来,我区掀起了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开发热潮,各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建设,使农村水电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我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地区为了招商引资,不按基建程序开发水能资源,滥占资源,盲目投资。自治区水利厅近期对全区14个市地方电力在建工程进行了检查,发现“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共148处,水库总库容10152.1万m3,电站装机容量22.2万kW,占检查电站总装机容量的31.7 %。农村水电无序开发导致水能资源浪费严重,流域纠纷增多,人畜饮水困难等矛盾激化,生态环境恶化,防汛防洪安全受到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开发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核准或审批农村水电开发项目 
    农村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按基建程序进行核准或审批,有序开发。各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是否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是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技术审查等有关手续,切实对农村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履行核准或审批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是否符合流域开发规划、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工程是否符合公共安全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切实履行初步设计的审批职责。要坚决纠正不按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农村水电项目的行为。 
    二、要认真清理农村水电违规建设项目 
    各地要对开发农村水电的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要限期补充完善。对于违规在建电站项目,特别是未能完成立项、土地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开工许可的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电网企业不得为其接入系统供电,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有关清查情况请于2005年元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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