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36 来源: 作者: 浏览1177次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农村水电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推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农村水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是指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变电站、供电所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推荐、考核、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变电站、供电所。
第四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服务三农、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提高农村水电站(所)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第五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农村水电站(所)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农村水电站(所)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事业。
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以下简称“水利部水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产安全
1、基本建设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实现“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措施落实。
3、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安全分类达到B类及以上。
4、变电站、供电所连续安全运行3年以上。
5、按规定要求落实了防汛调度方案、防汛预案、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二)管理规范
1、设备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措施落实。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严格实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水工程质量及运行状况良好。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以上。
4、认真贯彻《农村水电现代化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5、生产一线职工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效益突出
1、充分合理利用水能资源,经济效益突出。
2、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认可。
(四)站风文明
1、站(所)务公开,管理民主。
2、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法制教育、业务和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3、积极开展群众性和谐文化建设,职工精神面貌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环境友好
1、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2、站(所)容整洁,环境优美。
3、充分发挥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
(六)群众满意
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2、服务优质,做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
3、维护群众利益,职工(用户)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建设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强化领导责任。站(所)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要把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与改革的规划,并根据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开展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行业和地方开展的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和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要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带动并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勇挑重担,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创造一流业绩,形成尽责任、献计策、做贡献,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农村水电局(处、中心)负责对所辖区域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创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推荐公示、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农村水电站(所),均可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二)逐级推荐。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农村水电局(处、中心)进行抽查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厅(局)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三)推荐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申报)名单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合格后,正式向水利部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电局联合对申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复核,提出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水利部文明委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水利部文明办发文正式予以命名。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实行届期制,届期为3年。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
第十七条 在申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农村水电文明站(所):
(一)领导成员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被问责的;领导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工程改(扩)建、大小修过程中,干部、资金和工程质量管理发生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通报以上处理的。
(四)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严重损害职工和群众利益的;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不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职业道德建设差,服务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单位形象不好的。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对农村水电文明站(所)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的,可参照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的,国家安排有关补助资金时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连续两届获得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可申报全国水利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届期内发生第十七条相关情形的,撤销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一届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0月16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活动的通知》(办水电〔2003〕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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