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4-06-29 19:40:31 来源: 作者: 浏览1466次 文字大小:
 

广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安委〔2009〕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的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文件和工作指南,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针对化工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监管到位”的工作要求,采取了全面、系统、科学的监管整顿措施,对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组织学习《指导意见》,做好《指导意见》的解读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基层相关人员领会《指导意见》的精髓和内容,促进《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入园扶持政策。2009年6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和自治区经委。

  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并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全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综合制定工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没有确定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的,或者新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未入园区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现有在城区的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迁入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原则上为进入园区。

  (六)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项目。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由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凡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操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2009年起,安监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即“一书一签”。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6、在2009年底前,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7、禁止使用橡胶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应使用专用软管,并定期进行压力试验。

  8、禁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单位、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设备设施、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应随行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贴安全标签。2009年6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GPS车辆监控系统,交通部门要完成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实时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八)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建设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从严处罚。严禁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不断完善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战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措施,严防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依法办理“三个许可、一个备案” 【即: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确保建设项目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操作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十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对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生产装置通过安装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自动联锁控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测、电子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台帐和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六)完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十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化工企业每年不得少于1次演练。

  (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

  四、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十九)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现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指导意见》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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