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水库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4-06-29 19:40:53 来源: 作者: 浏览1152次 文字大小:

1995年5月22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水政资[199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搞好丹江口水库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江口水库水源区(以下简称“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

    第三条 重点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应由县长或一名副县长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并列入目标考核制,逐级签定责任状。

    第五条 重点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预防监督机构;
    2.有水土保持服务体系;
    3.有县级水土保持总体防治规划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
    4.地方水土保持匹配资金不低于国家水土保持补助经费的20%;
    5.有预防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发生。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负责管理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长江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长委水土局”)负责具体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1.编制总体防治规划,指导和审核水源区地方综合防治规划;
    2.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水源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会议;
    3.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
    4.组织重点防治工程的验收;
    5.审批下一年度重点防治工作实施计划,上报水利部核备;
    6.其它水土保持任务。

    第七条 重点防治区所在的省、地(市)水土保持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防治工程的管理,承担以下工作:
    1.重点防治工程实施阶段的技术指导;
    2.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提出分配方案,落实规划项目;
    3.监督检查重点防治工程进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4.检查落实有偿扶持项目;
    5.审查汇总上报下一年度重点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第八条 重点县水土保持领导机构,负责本县重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水土保持机构按要求完成水土保持防治任务。
    重点县水土保持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编制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和预防监督规划;
    2.根据年度计划,按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进行重点防治工程实施和验收;
    3.提供技术服务,整编和建立水土保持技术档案。

    第九条 重点县必须按照国家对预防监督执法试点县的要求,加强预防监督工作,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不采取措施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暂停或取消其重点县资格。

    第十条 重点县应建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督执法人员。
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检查时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督检查证,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县必须依据水利部《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长委水土保持大纲要求,编制县级水土保持总体防治规划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并必须附有水土流失现状图和治理规划图,制定分年实施计划,按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治理。

    第十二条 重点县编制的县级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长委水土局审批。

    第十三条 重点县应按“集中连片、注重质量、讲究效益”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对重点防治工程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为5年。

    第十四条 重点县每年应组织检查验收该年水土保持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将合格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按图斑填图,由长委水土局汇同省、地(市)水土保持机构核查。

    第十五条 重点县应在小流域治理项目达到标准和规划要求后进行自查初验,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图表,经省、地(市)级水土保持机构复查并提出报告,由长委水土局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 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完成规划期内的治理任务,治理措施达到合格标准,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
    2.治理措施布局合理,形成综合防护体系,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的80%;
    3.改善水土流失状况,减沙效益达到70%以上;
    4.农业人均基本农田应达到一亩;
    5.具有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措施;
    6.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资金到位、专款专用、手续完备,补助兑现。
    7.保有系统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小流域经验收合格后,应严格进行管护,确保工程效益。

    第十八条 重点防治工程所需的资金,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实行国家扶持、地方匹配、社会集资、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

    第十九条 资金的筹集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使用权等方式。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防治工程的补助经费实行“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防治工程的开发性治理项目实行部分有偿扶持,并建立水土保持基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点防治工程的补助经费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重点县使用国家的补助经费,应按财政规定编报预决算,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长委水土局审批,报部核备。
    国家对重点防治工程的补助经费由长委水土局按水土保持项目下拨到省级水土保持机构,由省级水土保持机构按批准的水土保持项目计划逐级下拨到重点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重点防治工程的补助经费,根据重点县水土保持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国家投入水平逐年审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重点防治工程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树草种苗、封禁治理、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坡改梯)和经济果木林等工程的施工机具及物资所需费用。
    水源区水土保持勘测规划、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宣传奖励、经验交流、检查验收、简易观测等所需的费用,不得超过该年国家补助经费的2.5%。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重点防治工程实施进度和验收情况分期下拨国家补助经费,若经验收不合格的,待合格后才能下拨国家补助经费。国家补助经费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条 重点防治区所在省、地(市)、县,对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的匹配资金不得以水利资金、水土保持资金代替。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对重点防治工程的经费应设专职会计、建立专帐,严格管理。
    重点县所辖乡、村应严格管理水土保持资金,向群众兑现补助经费,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工作小结及治理进度表,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每年银行实际支出数)及当年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水土保持机构应建立重点防治工程专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重点县必须在县界和小流域出口处设立防治标志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委水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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