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4-06-29 19:41:01 来源: 作者: 浏览1147次 文字大小:

长水政资[2004]292号

机关各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即将于今年七月一日施行,国务院、水利部分别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我委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委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履行好我委所承担的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促进我委流域水行政管理创新,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高我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紧做好长江委有关水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较以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只有四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不再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也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

根据“水利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基本情况”,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对我委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行政审批是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法律法规设定后由部规章及水利部批准的长江委“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的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主体合法,7月1日后将继续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第二类行政审批属部规章和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但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目前水利部将这类行政许可项目已向国务院报告,待国务院颁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决定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三类的行政审批属非行政许可项目,是由规章、部规范性文件赋予我委的行政审批权,水利部已将这类行政审批项目向国务院审改办申请建议继续保留,目前继续实施。我委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统计如下:

(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水利部批准的“三定方案”及部规章同时予以了明确)

1、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依据:《水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规划计划局

2、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审批。

依据:《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水政水资源局

3、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采砂许可审批;

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采砂管理局

4、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的审查;

依据:《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防汛抗旱办公室

5、负责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批准;

依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防汛抗旱办公室

6、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并出具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依据:《防洪法》第十七、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防汛抗旱办公室

7、负责省际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查批准;

依据:《水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规划计划局

8、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审查;

依据:《水法》第三十四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水资源保护局

(二)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但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行政许可事项。

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依据及具体条款:《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16条规定,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①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②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③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④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主办单位:水文局

通过制定《水文条例》加以规范。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审批

依据及具体条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主办单位:建设与管理局

通过制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加以规范。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

依据及具体条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第十条规定,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①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②新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主办单位:水政水资源局

通过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加以规范。

(三)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1、中央直属水库大坝应急度汛方案审批

依据及具体条款:《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第28条规定:“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做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主办单位:防汛抗旱办公室

2、受委托,建设项目(非国家重点)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

依据及具体条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第十条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等。第十二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③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④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基础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⑥其它特殊项目。”

主办单位:建设与管理局

3、根据授权,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开工批复;

依据及具体条款:《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主办单位:建设与管理局

4、水利工程单项计划(流域控制性工程和跨省、省际边界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单项工程)审批。

依据及具体条款:《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规计[1998]330号)规定:“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的单项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

主办单位:规划计划局

三、进一步提高流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委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这部法律。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要准确理解和熟悉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委机关各部门应将学习这部法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委将分期邀请有关专家来委作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由办公室和水政局负责组织;人劳局应分期组织委机关学习行政许可法,并将其列入委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集中培训的计划中;委普法办应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抓紧做好与行政许可法配套工作制度的建设工作,规范长江委水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政水资源局、防汛抗旱办公室、采砂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尽快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如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查工作制度;采砂许可审批工作制度等。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应符合行政许可公开原则,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许可条件和标准、许可程序和费用、许可限额、结果等都应当予以公示。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集体决策和专家咨询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带有共性的制度,由水政局负责对上述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委办公室、规计局、建管局、砂管局、防办、水保局等部门和单位各派一人参加。以上的工作制度应抓紧制定并予以公布,以全面规范我委水行政许可行为。

(三)委成立专门技术咨询机构,集中承担技术论证报告的审查工作。技术论证是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是保证行政许可科学、公正的重要手段。改变现有委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论证报告审查的状况,由专门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技术论证报告的审查,这也是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专家论证制度的需要。该工作由委人劳局负责,委规计局、水政局、建管局、砂管局、防办、水保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完成。

(四)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我委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长江委,行政许可的实施是通过职责赋予委属机关的各部门。在承办时如一项行政许可需多个部门办理,应按照一项行政许可只由一个部门办理的原则进行整合,确需其他部门参与的,可由办理部门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坚决杜绝部门间的争权现象。此项工作由委人劳局负责。

(五)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流域性、基础性的工作要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要求,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提高我委社会管理水平提供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机关各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发展电子政务。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网上申请、受理、发布,最终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审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委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机关各部门和水资源保护局要对电子政务建设提出具体的需求。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发布公共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多年来,我委掌握了大量的长江流域的水信息,如:水资源公报、泥沙公报、水质公报、汛期洪水预报、岸线和洲滩的开发利用情况、水利综合规划等,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该工作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定期发布。

(七)逐步实现“窗口式”办公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由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项行政许可申请,发布行政许可决定,委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审批工作。该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八)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重大水污染事件、水事纠纷、水利工程遭袭破坏、安全事故等水利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各种水事危机和风险的能力。由防办负责制定水旱灾害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制定重大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水政局负责制定水事纠纷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管局负责制定水利工程遭袭破坏的预警和应急机制,人劳局负责制定安全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坚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的相对分开,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避免行政执法层次过多、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等问题,推进行政综合执法。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该项工作由水政局负责。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责,逐步提高我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我委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对学习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出具体的部署,按照“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切实做到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保障措施“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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