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修订河道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9-10-08 11:46:20 来源:宁波市水利局 作者:宁波市水利局 浏览1625次 文字大小:

   今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紧盯“河道面积不再减少、河道生态持续改善”两大目标,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河道管理职责,牢固树立河道生态治理保护理念,加大河湖水域空间管护力度,实施最严格的水域管控。条例新增河道基本水面率确定、排水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等内容,确保河道水域面积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通过规划、建设、监管等手段,扎实推进全市河道治理和管护工作,增强水安全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宁波市河流众多、河网密布。近年来,经过“五水共治”“污水零直排”等治水行动,河道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行洪排涝能力全面提升,一大批河道实现华丽转身。但河道水域被侵占、河道生态环境总体欠佳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本次《条例》的修订为河道保护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为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有助于促进河道行洪排涝、美化环境、保护生态等功能有效发挥。《条例》于2019年4月26日经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条例》修订,认真总结近年来全市河道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兄弟省市先进的河道立法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成。《条例》进一步加强河道规划控制。《条例》新设“规划控制”章节,明确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组织编制河道水域保护规划。河道水域保护规划应确定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河道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重要水域名录、保护措施以及规划控制线等内容。各类城乡规划应依法落实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


   《条例》提出了“河道基本水面率”这一概念。明确将河道基本水面率作为区块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并规定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因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等区域性建设的需要,确需占用相关区域河道水域的,应当遵循“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的原则。河道生态保护与治理被明确写进《条例》。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城镇建成区河道和城镇建成区外有条件的河道,沿河绿地宽度十五米以上的,应当建设、改造为公园绿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条例》进一步加强河道水体的保护治理。明确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各类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检查,并将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水质要求、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受理电话等内容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水生物种;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捕捞。


   下一步,宁波市水利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组织推进水域调查,淤积监测,生态治理、生态调水等工作,建立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编制《宁波市水域保护规划》,并对照《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梳理现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立、改、废”,完善宁波市河道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订《宁波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相关河道管理技术标准。重点抓好各类河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河道保护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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