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专家答疑水土保持“补偿费”高频124问之91-124问

更新时间:2020-05-02 16:25:07 来源: 作者: 浏览4434次 文字大小:

【91】咨询内容(2019-5-7)

我市拟建设一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占用水面上部架设光伏发电设施。土地租赁协议明确了占地面积以及时间。请问,这种项目是否征收占用水面面积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5-2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面不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的,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2】咨询内容(2019-5-6)

太行山高速穿越我县深山区,弃渣场实际布设数量超出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4倍以上,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已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问:建设单位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批复后,是否对新增弃渣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5-2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新增弃渣场,应当在其使用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3】咨询内容(2019-5-9)

你好!在海绵城市建设中,项目区是分片进行占地统计,当中就有大部分房屋等面积未有扰动。按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中规定“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扣除未有扰动房屋等面积,作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面积。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海绵城市建设,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4】咨询内容(2019-5-7)

道路工程中涉及到隧道,隧道由于是穿山,那隧道部分占地类型算什么呢?算隧道地表的占地类型吗?其水土保持费应该计征吗?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您提到隧道工程的穿山地下部分不计入征占用土地范围。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隧道工程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5】咨询内容(2019-5-7)

您好!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补偿费能否按照公益项目对待,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6】咨询内容(2019-5-6)

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向我县水利局报来“关于申请减免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等三个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报告”,申请报告明确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属城投公司承建的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排水干管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截污干管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来自县级财政配套,请问“上述三个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排水干管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截污干管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7】咨询内容(2019-5-6)

我县教育体育局向我站报来了“关于申请免征体育馆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报告”,申请报告中明确县体育馆属免费对外开放公益性项目,请问“该项目能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体育馆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8】咨询内容(2019-5-4)

有一个露天开车石灰岩矿场,矿权证面积为A,批复的开采实施方案中实际开采的面积为B,B面积小于A,剩下部分为不扰动的面积,建设期该矿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该按照A面积征收还是B面积征收呢?谢谢回复一下。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露天石灰矿场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需要注意的是,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9】咨询内容(2019-4-30)

我公司承担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该项目投资组成为国家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建成后运行经费由县财政负担。该项目为公益性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类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妥否?请明示!

答复内容(2019-5-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0】咨询内容(2019-4-30)

您好,地铁类工程中盾构区间全部位于地下施工,不扰动地表,但选址红线及用地预审中包括了盾构区间的范围,水保方案编制中地下盾构区间应不应该纳入方案中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应不应该计入盾构范围的费用?航道河道整治类工程也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属于免交水保补偿费的类型吗?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地铁类工程的地下盾构区间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地铁类工程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航道河道治理类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1】咨询内容(2019-4-29)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从2017年7月1日起,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1.3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元每平米。试行期两年。根据这两个文件,2017年上半年为空档期,无收费依据。资阳市就该问题与省电话咨询,无结果。与市发改财政协商,无结果。对于这半年如何收费、收不收费。基层很难操作。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因此,您提到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2017年上半年未出台新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试行标准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2】咨询内容(2019-4-28)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水保方案编制单位,请问“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和“供水管网完善工程”等线型供水工程,该项目全部位于北京市城区内,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中的“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该类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呢?谢谢您!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在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城市副中心的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3】咨询内容(2019-4-28)

请问:河道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据我个人理解河道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果需要缴纳,是否包括水域面积。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回答。谢谢!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河道治理工程和河道加固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河道治理工程和河道加固工程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因此,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包括占用河道的水域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4】咨询内容(2019-4-28)

水域面积收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经过进一步沟通,您提到的问题是公路项目以桥梁方式跨越河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问题。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涉及水域面积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水域面积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5】咨询内容(2019-4-28)

我市正在实施慈湖河流域水环境治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水系整治、雨污水管网建设、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请问该项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若是,其中的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免征水土保持保持费?急盼复!谢谢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水环境治理项目中的市政雨污水管网建设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系整治、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6】咨询内容(2019-4-26)

2014年的项目,2019年补办方案,当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现在的征收标准是1.3元/平方米。请问2019年收取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更适用哪个标准?为什么?谢谢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 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7】咨询内容(2019-4-26)

我是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请问在沱江两岸的河滩地(该河滩地在洪水淹没区域内,属于国有的水利用地,但老百姓长期在洪水消落后种植农作物)开采砂石是否属于“河道内”开采的范围,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2019-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开采砂石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开采砂石的同时,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8】咨询内容(2019-4-26)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范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属不属于免征范围?

答复内容(2019-4-3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农村公路畅通工程不属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9】咨询内容(2019-4-25)

您好。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最近几年有变化,请问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收费标准是按照审批方案时间还是项目开工时间为准,还是有其他标准。

答复内容(2019-4-3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经过进一步沟通,您提到的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0】咨询内容(2019-4-24)

我是基层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请问:河道治理工程、河道加固工程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呢?如果要征收的话,按照征占地面积(包含临时占地)计算,是否把占用河道水域面积扣除?请在百忙之中给予恢复,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2019-4-3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河道治理工程和河道加固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河道治理工程和河道加固工程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因此,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应当扣除占用河道的水域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1】咨询内容(2019-4-22)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现有一光伏企业,水土保持方案为可研阶段,方案中设计损坏水土保持措施面积为125hm2,但实际施工阶段由于征地问题,只征地90hm2(国土文件支持),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将扰动范围控制在90hm2内,现涉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企业单位咨询是否可以按照国土的征地文件缴纳该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咨询相关水行政主管单位,也再犹豫如何缴纳,因为不清楚确切文件支持补偿费具体缴纳数量,还请提出宝贵建议。

答复内容(2019-4-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光伏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需要注意的是,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2】咨询内容(2019-4-19)

1.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的公园绿地是否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定义为居住用地、公园绿地) 2.对于保障性住房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判断该项目是否为保障性住房?

答复内容(2019-4-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因此,您提到的保障性住房如果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则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如果不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3】咨询内容(2019-4-18)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8号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七条又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实际中有项目征地中很大部分面积用于自然景观或自然防疫隔离带,土壤、植被等保留原状,如果将“征占用土地面积”理解为全部征地面积,则这类项目不扰动的区域也需缴纳补充费,造成第二条和第七条意思矛盾。“征占用土地面积”理解”为全部征地面积“还是”征地面积中建设占用的面积“请予以明确。

答复内容(2019-4-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是不矛盾的,第二条是原则性规定,第七条是具体操作性规定。第七条中的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4】咨询内容(2019-4-12)

您好,在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一、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贵部以前答复:“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2019年4月9日答复:“未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答复是否矛盾,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以文件形式规范统一下发?二、旅游风景区总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是林地,旅游设施占地面积不大,按那个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三、我县利用中山国遗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遗址公园,大部分是绿化,还配套停车场、广场、建筑物,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4-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提到的两个答复是不矛盾的,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关于您提到的以文件形式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问题,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风景区开展旅游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问题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如果您提到的遗址公园属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5】咨询内容(2019-4-15)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8号第二条同上,但第七条又规定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征用的土地面积较大,但仅损毁少量土地进行建设,其余部分不进行建设,土壤、植被、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完好作为景观或防疫隔离带。请问征地范围内未损毁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补偿费,或明确征占地面积的意思为“用地红线内的全部面积”还是“征地面积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我准备了图纸案例,限于字数要求,请联系我进行详细说明。

答复内容(2019-4-1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所提到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6】咨询内容(2019-4-12)

您好,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自主备案过程中,因为当地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账号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水利主管部门以相关要求不与备案,待水土保持补偿费账号建立再与备案,不知道水利部门有没有先与备案,待水土保持补偿费账号建立后再与缴费的变通?谢谢。企业也是为了完成集团公司年度任务!

答复内容(2019-4-1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具备验收报备条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7】咨询内容(2019-4-11)

在小型灌区范围内,同时服务于水库和灌区日常管理,作为灌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组成部分的进库道路按照相关规划建设,是否符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答复内容(2019-4-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作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组成部分的进库道路,如果是按照相关规划开展的,则属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8】咨询内容(2019-4-2)

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一,农牧业养殖类项目,在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温室大棚区能否不列入防治责任范围区。二,如果其必须纳入防治责任范围区,能否根据现有的一些农牧业贴补政策、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经营模式或其它一些惠农惠牧政策,免于该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答复内容(2019-4-1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如果您提到的温室大棚区属于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就应当列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温室大棚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9】咨询内容(2019-4-1)

你好,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按照云南省《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只要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土地资源,便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如果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了水土流失治理,是否还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收费标准是否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答复内容(2019-4-1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因此,您提到的如果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一系列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水土流失治理,仍需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您提到的云价收费〔2017〕113号中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规定并不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0】咨询内容(2019-3-28)

现在政府卖地时在规划设计条件里面设置了很多条件,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基本上都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部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请问这部分配套面积是否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范畴?

答复内容(2019-4-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1】咨询内容(2019-3-27)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请问2012年审批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2015年1月正式开工建设,是否符合免征情形?

答复内容(2019-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如果是按照相关规划开展的,则属免征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2】咨询内容(2019-3-26)

原项目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目前准备在该土地证上重新建设其他项目,是否需要重新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您提到的重新建设的项目如不属新立项(即业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则不需要重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3】咨询内容(2019-3-24)

遇到这样一个水泥厂项目,2007年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通过市水利局的审批,并颁发了方案合格证,有效期到2017年。因证书到期,2018年水利部门要求该单位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该水泥厂包括办公生产区,和矿山,截止目前办公生产区一直保持建厂后的状态没有变化,矿山区占地面积没有变化,但已办理了可开采范围的扩大。如果编报水保方案,办公生产区是否需要纳入建设占地,项目的水保补偿费如何考虑。

答复内容(2019-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您提到的水泥厂如不涉及新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则不需要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产生水土流失。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矿山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应当按照开采量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4】咨询内容(2019-3-23)

根据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规定,感觉这个属于一个夹层啊。咨询了很多专家,但是意见都不统一。所以想咨询下类似的问题:如果利用公园、学校的地下空间,究竟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修建停车场如属学校建设内容,则作为学校的组成部分,可以予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果您提到的停车场属于另外立项的建设项目,则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停车场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消息来源:水利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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