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就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负责人有新规范

更新时间:2020-01-08 17:05:40 来源:水利部办公厅 作者:水利部办公厅 浏览2040次 文字大小: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让河湖造福人民,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每个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出如下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一、充分认识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对河长制湖长制落地见效的重要性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河长湖长的光荣使命。

  

2018年年底前,全国江河湖泊已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河长湖长体系全面形成,实现了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地各部门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河长制湖长制能否实现从“有名”向“有实”转变,能否真正落地见效,河长湖长履职担当是关键。各级河长湖长是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者、决策者、组织者、推动者,要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决策部署,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作为、担当尽责,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队”,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二、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解决好“干什么”的问题

  

根据中央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联防联控;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各级河长湖长在履行职责时可结合实际有所侧重。

 

(一)省级河长湖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统筹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省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对省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市、县级河长湖长。

市(州)、县(区)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县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部署的工作;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本级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乡级河长湖长。

乡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报告。

 

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对相应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长湖长或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三、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解决好“谁来干”的问题

  

河长制湖长制的核心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负责制为主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河长制湖长制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平台,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党政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各地要切实落实河长湖长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形成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河长湖长。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所负责湖泊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湖长是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河长湖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做好工作衔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在继任河长湖长到岗后,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相关信息,省级河长湖长变化情况报水利部备案,其他河长湖长变化情况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并在全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应河长湖长进行调整。

(二)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在河长湖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各级河湖主管机关要主动落实河湖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河长制办公室。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或河长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做好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河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牵头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对同级河长湖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分办、督办,对同级河长湖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时查处;具体承担对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四)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搭建跨区域协作平台,研究协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提供参考建议;按照水利部授权或有关要求,对有关地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并跟踪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职责开展流域控制断面特别是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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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履职方式和工作方法,解决好“怎么干”的问题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深入研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律,创新履职方式,增强工作实效,把河长湖长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一)探索有效工作方法

1.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河长湖长对所负责河湖要经常开展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乡、村级河长湖长巡查河湖的重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报告。

  

2.实施“一河(湖)一策”。按照“一河(湖)一策”方案确定的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和阶段工作重点,确定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年度任务,组织相关地方和部门逐项落实。

  

3.组织专项整治。针对责任河湖存在的非法围垦、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非法取水、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项整治或联合执法,集中力量在短期内予以解决;对于其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以钉钉子精神,按照轻重缓急,持续推进,逐个解决。

  

4.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完善务实高效管用的督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下级河长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河湖管护成效,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要充分借助党委督查、政府督查、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监督等力量,开展专项督查或联合检查。要畅通公众反映问题渠道,建立有奖举报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要强化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问题反弹。

  

5.严格考核奖惩。考核问责是压实责任的关键措施。各地要严格实施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对下一级河长湖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河长湖长和部门责任;对于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好、河湖管理保护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优秀河长湖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完善务实工作机制

1.河长湖长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长湖长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河长湖长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一河(湖)一策”实施、督查考核等重要事项。在部署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发布重要文件或处置涉河湖突发事件时,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可以通过签发意见、文件、法规或下达河长令等方式,将指令传达到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

  

2.督办单制度。对上级督查检查、河长湖长河湖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督办单、交办单、提示单、派工单等“一事一办”方式,交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长湖长办理,交办时要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等。

  

3.河湖联防联控机制。跨行政区域河湖的协调衔接,河流下游要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在满足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协调明确河湖管护任务、工作进度、标准等。结合河湖实际,可探索建立相邻行政区域间的联合会商机制,提倡每位河长湖长“多走1公里”,设立联合河长湖长,统筹河湖管理保护目标,通过开展联合巡河、联合保洁、联合治理、联合执法、联合水质监测等,协同落实跨界河湖管理保护措施。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河长湖长对于所负责河湖发生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突发事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置,跟踪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湖长。

  

5.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可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各地可对河长湖长述职作出规定,述职内容应当包括所负责河湖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上一级河长湖长应当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点评。河长湖长述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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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解决好“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和本行政区域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压实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责任。

(一)提醒。

对于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滞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及时的河长湖长和相关部门,由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提醒告知,提醒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警示约谈。

对于经提醒仍未整改、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河湖发生重大水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监督检查部门对相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可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三)通报批评。

对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的,河长湖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的,存在问题经提醒、警示约谈后仍未明显整改的,区域内河湖发生性质恶劣重大问题的,在督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由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同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对有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水利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通报,通报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警示约谈及通报批评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四)提请问责。

水利部将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地方对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处理,提请有关地方对不作为、虚假作为的河长湖长以及有关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与同级纪委监委建立问责交办机制,对于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由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处理。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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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河湖﹝2019﹞42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19年12月26日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督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本流域或指定范围内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每年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设区市实现全覆盖,对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以外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

关于领导批示办理、群众举报调查、媒体曝光问题调查等专项调查或督查随机安排。

第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培养一支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专业化、规范化的监督检查队伍。

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不得违规透露监督检查相关信息,不得干扰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河湖管理监督检查。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水利部根据河湖管理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水利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年度重点。

第八条

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

(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有关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湖水体出现黑臭现象;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九条

河湖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河湖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等。

(二)水域岸线保护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是否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三)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砂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河道采砂许可是否规范,采砂现场监管是否到位,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河湖管理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五)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打击情况。

(六)河湖管理维护及监督检查经费保障情况。

(七)其他河湖管理情况。

第十条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部署情况。

(二)河长湖长巡河(湖)调研、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三)河长湖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情况。

(四)河长湖长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情况,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机制情况;部门协调联动和社会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五)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

(六)河长湖长组织体系情况,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立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

(七)出台并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制度情况;“一河(湖)一档”建立情况,“一河(湖)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八)其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河湖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水利部或地方查处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二)水利部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查处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三)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四)媒体曝光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五)公众信访、举报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涉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暗访方式。媒体曝光、公众信访举报、上级单位交办、领导批示的河湖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调查、检查、督查等。

暗访应当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即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地方和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汇报,直赴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查。实地查看河湖面貌,拨打监督电话,查阅档案资料,问询河长湖长和相关工作人员,走访群众,填写检查记录,留取影像资料。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成果质量。

(二)认。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向被检查地方反馈发现问题情况,被检查地方对疑似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佐证材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单位申请复核。

(三)改。对确认为违法违规的问题,被检查地方按照整改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报送整改结果。

(四)罚。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范围、方法等;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知识、纪律要求培训;及时保存监督检查中产生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第四章 问题分类及处理

第十五条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大问题、较严重问题和一般问题。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

监督检查单位按前款规定对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认定。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由监督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上传水利部河长制督查系统(http://yymh.mwr.gov.cn),经有关各方核实认定后,按分类要求形成问题台账。


第十七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一般问题由监督检查单位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反馈问题清单,提示按时限要求组织整改。

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可现场反馈,同时上传至河长制督查系统。

第十八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较严重问题由实施检查的流域管理机构印发“一省一单”,及时向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应当载明问题所在河湖分级分段河长湖长),要求限期组织整改。

第十九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由水利部向有关地方发函,通报问题情况(通报内容应当载明问题所在河湖分级分段河长湖长),提出整改要求,抄送问题所在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并予以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被检查地方收到问题反馈或通报后,应及时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按计划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问题整改到位后,被检查地方应当及时上报整改结果。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一般问题,由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及时反馈整改结果;重大或较严重问题,应按整改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监督检查单位收到整改结果反馈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对于确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责成相关地方继续整改。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实行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在水利部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上一年度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

水利部办公厅一周内连发两文,对问责河湖长、河长办、水利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要求(C-539)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河长、湖长,河湖所在地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体及方式:

(一)责令整改。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被检查地方组织整改。

(二)警示约谈。对于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较严重及以上问题反复出现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约谈相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三)通报批评。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重大问题,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组织的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停职、调整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针对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较严重及以上问题反复出现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监督检查单位建议有关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到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河湖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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