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样本(二)

更新时间:2013-11-20 11:01:29 来源: 作者: 浏览1893次 文字大小:

风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样本(二)

××××××风电场

特许经营协议

(续前)

第四节   新建项目建设

4.1 土地使用权

4.1.1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土地由中标人有偿征用。补偿、拆迁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征用手续。

中标人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对上述土地(现场)自由专属使用权;

4.1.2中标人不得将土地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用于任何抵押。土地使用期与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有效期限相同(包括建设期),如果特许经营期经双方协商延长或缩短,则土地使用期相应延长或缩短。

4.2  设计

4.2.1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将由特许经营权中标方委托有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需按现行项目备案制省发改委备案。

4.2.2中标人应委托设计院对该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设计,该工程设计合同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签订和支付。

4.2.3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完成后,中标人应按法定程序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

4.2.4如果中标人对原初步设计有重大的涉及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的方案性的修改,应按法定程序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需要时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4.2.5中标人最终采用的施工图设计,应确保项目规模、各项工程措施达到的标准不低于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应的规范及标准。

中标人应对施工图设计的风力发电场工程整体布置与工程结构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运行可靠性、和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和总规模承担全部责任。

4.2.6由于中标人擅自修改或补充设计造成的额外支出和风险由中标人承担。在任何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此均不负责。

4.2.7在工程建设中,若发生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等)变化时,中标人可随时修改工程设计,但此类修改均应符合相应设计标准和规范,并取得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同意。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书面同意,中标人不能做出任何此类修改。

4.3  建设

4.3.1项目建设内容

*****风电场建设内容包括:

装机容量**MW,安装单机容量为***kW的风电机组**台,同期建设一座***kV升压变电站(包括综合楼)。

4.3.2项目建设投资

(1)中标人应依据本协议承担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投资和风险,任何原因引起的建设投资额与经招标投标双方谈判约定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的投资额有出入时,包括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

(2) 中标人施工临时占地超出征地范围以外的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任何索赔的事件、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解决。

4.3.3建设进度计划

(1)中标人必须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一份详细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度、财务交割安排、施工进度(包括建设承包商选择、设备材料采购安排)、完工日期及验收计划等。

(2)中标人安排的建设工期不应超过12个月。如果因中标人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中标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应:

a.优先考虑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b.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给当地居民和公众造成混乱或不便;

c.及时取得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并支付所涉及的一切手续费或任何费用。

 4.3.4现场施工准备、临时性设备和材料

为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现场准备工作包括水源的寻找、临时工程的修建,一切临时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采购,均由中标人负责,费用自理。

4.3.5建设工程质量

中标人应确保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及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建设工程,或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认的成熟的方法及优质的材料和设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平。

4.3.6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

(1)中标人应要求建设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经中标人审查同意后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查;

(2)中标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应要求建设承包商在每一项工程施工前向中标人提交所有施工程序及控制施工质量的措施。中标人应定期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对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按规范规定进行的各种质量检查、检验结果的文件,以证明其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3)在不影响中标人按本协议规定完成其义务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检查、监督中标人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及控制方法,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协助和配合此种检查。

4.3.7建设承包商的选定

中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合格的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中标人与建设承包商或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应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但此备案并不解除中标人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承担的责任。

4.3.8建设人员

中标人应确保建设承包商实施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具有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在项目开工前,将建设承包商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查。

4.3.9进度报告

中标人应每月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一份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并且应比较详细地说明已经完成和尚在施工的工程,以及关于工程质量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能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4.3.10预期延误

如果中标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到无法按进度计划的规定,在某一时间达到本条4.3.3(1)所承诺的阶段性进度,中标人应立即通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做出详细的说明,包括: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

◆预计延误的天数及因此延误对项目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标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如果中标人未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上述通知,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但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中标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果中标人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要求中标人采取任何必要的额外措施。

4.3.11建设监理

中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聘请国内有资质、有类似业绩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建设实施监理。

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向中标人并同时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中标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应事先取得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同意。

 4.3.12监督

 根据国家规定,项目工程的施工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

4.3.13拒收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在项目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拒收任何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的工程、设备或材料,并要求中标人对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做出处理及改用合格的设备及材料。

4.4  验收和完工

4.4.1项目建设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完成。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中标人应将建设承包商提交的竣工报告送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后组织验收。

验收的依据是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电力设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4.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设计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4.3中标人应在审查上述第4.4.2条所述条件满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验收计划,并在书面通知特许权授予方和取得特许权授予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

4.4.4项目验收由特许权授予方主持,邀请中标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通知由中标人发出。

4.4.5验收分为初步完工验收和完工验收。初步完工验收后颁发初步完工证书,项目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为个月。在试运营期,中标人应负责工程缺陷的处理,并承担其费用。试运营期结束,各项工程运行正常、电网接入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中标人提出报告后,进行完工验收和证书的颁发。

完工验收和证书的颁发由原验收主持部门主持。

4.4.6如果初步完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应自费对工程项目所有的缺陷进行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当所有工程缺陷处理完毕,中标人应请求重新进行初步完工验收。

4.4.7如果项目建设提前完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提前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4.4.8特许权授予方同意验收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中标人承担项目建设存在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4.4.9如果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营,因而需要分阶段验收,有关验收的办法及程序,依据前述程序由特许权授予方与中标人协商决定。

4.5  完工延误和放弃

4.5.1不可抗力情况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完工延误,不能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是违约,本协议规定的完工期限应延长与不可抗力影响履行时间相当的一段时间。

4.5.2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原因导致完工延误

如果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审批的初步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施工图设计时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而使建设工程完工延误或建设费用增加,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与中标人协商后,依据影响情况相应延长建设工期,不作任何补偿。

4.5.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延误

如果由于中标人违反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而使项目完工延误,中标人应按下述4.5.4条中约定的赔偿金付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作为未按进度计划完工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补偿,条件是此种延误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4.5.4因中标人延误的赔偿金承诺

 (1)                                            

 (2)                                             

4.5.5放弃和被视为放弃

(1)放弃:发生下列情况,则认为中标人已放弃本项目建设

·由于中标人的过失项目未按规定完工日之后30日内完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不包括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的延误);

·中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中标人已终止项目建设,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2)被视为已经放弃

如果中标人采取下列行为,即认为项目建设已被中标人放弃:

·在项目建设的某天起停止施工30日内,或因出现不可抗力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而不继续项目施工;

·并非因出现不可抗力干扰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而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不恢复施工;

· 并非因出现不可抗力干扰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在建设完工之日前停止建设工程并通知建设承包商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3)中标人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其损失的补偿。如果履约保证金全部动用仍有不足时,中标人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5.6履约保证金退还

在试运营期结束工程缺陷处理完毕颁发完工证书后14日内,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退还给中标人。

4.5.7如果项目建设工期严重拖延 30天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标准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要求中标人更换建设承包商或自行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待续)

作者:伴水翁 录入:伴水翁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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