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副省长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二)

更新时间:2017-01-10 13:18:16 来源: 作者: 浏览11857次 文字大小:
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强化山水林湖系统治理,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六是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上述工作任务必须全面深入了解,逐项加以落实。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是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抓紧提出需要省、市、县、乡级领导担任河长的名录。二是明确河长制办公室。抓紧提出设置方案。三是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围绕《意见》提出的六大任务,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四是强化分类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五是明确工作进度。要在2017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8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当然,这是国家的总体要求,具体到我省,这个进度只能提前。

第三,要正确把握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贯彻落实好《意见》明确提出的“四个坚持”原则。一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立足点,核心是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二是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着力点,核心是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关键点,核心是从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出发,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支撑点,核心是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六项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要求各地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验收制度等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工作人员。要落实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主体、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对照《意见》和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工作进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水利部、环保部将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四是严格考核问责。要加强工作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环保部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水利部和环保部将在2017年底组织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18年底组织总结评估。五是加强经验总结推广。要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水利部、环保部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各地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自2017年1月起,省级每两月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第一次报送时间为1月10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总结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

三、真抓实干,全力加快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

我省位于长江、珠江上游,全面推行河长制,对巩固提升我省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功能,建设我省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意义十分重大。经过省委、省政府慎重考虑,决定在工作目标时限要求上,比中央要求大幅度提前,计划2017年3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提前9个月),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提前1年)。围绕这一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抓紧落实河长制的组织形式。一是抓紧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关于河长设置,根据《意见》要求,省级设“总河长”,由省长担任;分管水利和环保的副省长任省级“河长”。流经我省全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059条河流中的14条省管河流,连同仅有的一个天然湖泊——草海,由省级“河长”负责。省管河流所经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辖区内省管河流河段的市(州)河长和县(市、区、特区)河长。各地要在水利普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河流湖泊现状,对河湖健康状况做出准确评估。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参照省里的做法,抓紧提出需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居委会)、村各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在3月10日前上报省水利厅。二是抓紧成立河长制办事协调机构。考虑到河长制工作的长期性和工作任务的繁重性,省里将尽快设立省级河长制办公室,配置相应规格的机构职数和人员编制。市、县两级也要抓紧落实河长制办事协调机构,成立河长制办公室,在1月底前落实到位,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以满足工作需要,保障相关工作正常推进。

(二)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针对各地河湖水情不同,发展水平不一,每条河流、每座水库都有自身的特点,要注重区别对待,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做到因河施策,就库定措。着力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对生态良好的河湖,要突出预防和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要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强水污染治理、节水减排、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对城市河湖,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维护城市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对农村河湖,要加强清淤疏竣、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狠抓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保护和恢复河湖的生态功能。各市(州)要在4月底前出台本级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特区)在5月底前出台本级工作方案。

(三)强化河湖管理综合执法监管。执法监管是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由于我省水利、交通、农业、城建等多家省级涉水执法监管机构及职能已经撤销,没有省级执法监管主体。省里将抓紧成立贵州省河湖管理综合执法监管局。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协调,压实执法监督单位的职责,充实执法监管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河湖执法监管。

(四)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专项经费。鉴于河长制需要履行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设立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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