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河长制工作方案(二)

更新时间:2017-04-08 19:19:15 来源: 作者: 浏览7322次 文字大小:
管理。

  县矿管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河道外土地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流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流保护管理。

  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六、主要任务

  ()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

  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使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

  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

  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矿管、水保等部门与河流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

  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

  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展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

  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水上运输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

  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

  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

  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流监管网络,完善县级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

  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

  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

  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

  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

  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划定永久性禁渔河段,设置禁渔河段卡口,禁止捕鱼人员和船只进入,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流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

  开展河流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

  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

  建立健全河流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乡()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

  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

  根据河道砂石资源现状,适时推进部分河道砂石禁采。

  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占用河道外土地采砂,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

  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

  建设全县河流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流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

  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

  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矿管、水保等部门涉及河流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

  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

  建立河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流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流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流健康公报。

  建立河流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流保护管理工作。

  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流水域面积。

  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流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

  完善河流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流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流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采砂、保护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乡()要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要注重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流保护管理的合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流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流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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