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更新时间:2014-06-29 18:15:55 来源: 作者: 浏览1639次 文字大小:

随着国家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加大以及我省新水源项目的开工建设,使得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更加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对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了规定,但是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才能使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活动有序运行。为此,笔者从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个别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和实现经济建设任务的重要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投资量大、影响久远等特点。因此,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想搞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就必须要知道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要想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配备专业人员。(2)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各项会计工作。(3)做好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并按投资来源和资金性质、渠道分类管理。(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5)严格执行合同制度,搞好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管好预付工程款、工程质保金以及其他资金等。(6)做好建设成本管理工作,以单位工程或工程预算项目作为成本和费用核算对象。(7)正确处理好各有关单位与部门的关系。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资料。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严禁侵占、损坏和浪费国家资金;严

禁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严禁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严禁在水利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水利基本建设成本管理

基本建设成本构成,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成本有:(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4)其他投资等四项成本构成。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待摊投资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节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

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社会中介机构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4.其他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

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五、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预付款的管理

工程预付款是业主按协议或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承包商)的用于开工准备支出的资金。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分两次支付给施工单位(承包商),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施工单位(承包商)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相当工程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六、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签证的管理

为了能够更好的控制工程预算及概算的执行,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结算台账,就必须从工程签证开始管理。

(一)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1.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2.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3.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施工单位(承包商)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一定值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4.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5.除了由施工单位(承包商)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6.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二)工程签证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应设置三个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3.工程签证资料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承包商)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保证签证资料安全。

4.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2)工程量计量原则:一是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二是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总之,只要我们重视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就能够收到较为明显的经济效果,使得整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进展顺利,反之就会给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带来一定的损失或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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