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三)

更新时间:2017-03-28 19:54:22 来源: 作者: 浏览11859次 文字大小:
配置。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积极推行海水利用。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76.59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国家下达考核指标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岩溶水源地及地面沉降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申请在地下水限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依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政绩考核。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建立新型节水器具推荐推广目录;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以小清河、海河流域灌区为重点,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编制重点流域生态流量(水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小清河、淮河等流域开展试点,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出台加强闸坝调度和流量调控办法,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年底,全省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规模60万吨/日。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严守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红线。2016年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重要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参与)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严格执行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开展省辖淮河及南水北调沿线、海河、小清河流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各县(市、区)2016年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级政府应尽快完成当地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县级以上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对全省190个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德州、聊城等单一水源供水的市,2020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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