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四)

更新时间:2017-03-28 19:54:22 来源: 作者: 浏览11857次 文字大小:
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7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保障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编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对影响水源地、输水干线的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露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造。发布危险化学品禁运名录,加强道路航运船舶等流动风险源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全省7700余个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在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的原则,编制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制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指南,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开展退化湿地恢复。编制实施退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和保护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到2020年,退耕还湿面积达到50万亩。在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积极恢复河流历史走向和湖泊原有水面,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快推进“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示范省”建设,推广南四湖、马踏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经验,云蒙湖、巨淀湖、白云湖、峡山湖、雪野湖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南四湖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开展南四湖、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到2020年,省控重点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小型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加)

  加强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不包括海岛岸线)。(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

  1.坚持党政主导。各级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个控制单元确定水质目标、治污策略和工程项目,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省政府与17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对实施情况较差的,要约谈地级及以上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地级及以上城市及县(市、区)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在小清河、南水北调沿线、海河等重点流域逐步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省直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3.推动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市水环境状况和最差、最好的县(市、区)名单。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评先创优资格。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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